一、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食品安全狀況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品生產行業和生產許可,保障食品安全。
1、主體資格合規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2、生產行為合規
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合規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4、生產許可合規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置于生產場所的醒目位置,不得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活動。
5、食品安全合規
(1)生產環境條件: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2)進貨查驗: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生產過程控制: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
(4)食品標簽: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應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5)出廠檢驗: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6、從業人員合規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二)食品經營(銷售流通)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食品經營(銷售流通)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品采購、運輸、驗收、貯存、分裝與包裝、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結合不同的經營業態,如校園食品銷售、高風險食品銷售、一般風險食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保持經營過程持續合規,保障食品安全。
1、食品銷售通用合規要求(包括校園食品銷售、高風險食品銷售、一般風險食品銷售以及網絡食品銷售)
(1)經營資質
檢查經營者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是否相符。
(2)經營條件
檢查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是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3)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
檢查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感官性狀是否正常;經營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檢驗檢疫證明以及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食品是否符合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上是否有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是否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經營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是否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4)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檢查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是否存在經市場監管部門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
(5)從業人員管理
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是否存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情況;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6)經營過程控制情況
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按要求貯存食品;是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是否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是否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建立并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是否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2、網絡食品銷售監督檢查(除食品銷售通用檢查事項外,還包括此項)
檢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許可審查或實行實名登記;是否明確入網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食品經營(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餐飲服務活動中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保持經營過程持續合規,保障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許可情況
(1)查看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2)查看提供網絡送餐服務的經營者是否在其相關網頁進行公示。
(3)查看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示的時間、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查看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級標識。
提供網絡送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相關網頁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5)查看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情況
(1)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企業是否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2)查看原料外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要求規范貯存,并定期檢查,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查看食品添加劑是否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并有相關記錄。
3、加工制作過程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是否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2)查看制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顯著標識,是否按標識區分使用。
(3)查看專間內是否由明確的專人進行操作,是否使用專用的加工工具。
(4)食品留樣符合規范。
4、供餐、用餐與配送情況的檢查
(1)查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配送食品的標識、儲存、運輸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有毒有害物質是否與食品一同貯存、運輸。
5、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的檢查
(1)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采購符合要求。
(2)具有餐具、飲具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運轉正常。
(3)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6、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情況的檢查。
(1)查看食品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
(2)查看烹飪場所是否配置排風設備,定期清潔。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4)查看衛生間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定期清理。
(5)查看專間內是否配備專用的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空調等設施,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6)查看食品處理區是否配備運轉正常的洗手消毒設施。
(7)查看食品處理區是否配備帶蓋的餐廚廢棄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是否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
(1)查看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8、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1)查看主要負責人是否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是否配備有食品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查看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3)查看是否具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記錄。
(4)查看從業人員是否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清潔,保持個人衛生。
9、網絡餐飲服務情況的檢查
(1)查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是否超范圍經營。
(2)查看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3)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是否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4)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是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5)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是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是否上崗。
(6)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是否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是否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7)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8)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及時更新。
(9)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實。
(10)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實。
(11)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是否無毒、清潔。
(12)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是否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13)送餐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是否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是否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是否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14)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履行記錄義務,是否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15)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否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16)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17)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是否符合規范標準要求。
(四)食品廣告宣傳合規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告管理條例》《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宣傳,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1、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3、發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應當堅持正確導向,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四)散布謠言等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含有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內容。
(九)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內容。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導向內容。
4、發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內容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出現“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二)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三)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
(四)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五)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監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上記載的內容為準,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表達,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產品說明書范圍。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產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七)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
(八)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九)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十)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內容;
(十一)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6、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廣告。
7、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五)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酒類廣告;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介紹酒類商品或者出現未成年人購買、消費酒類商品的內容。
7、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二、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監管部門:市衛生健康委)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品生產行業,保障食品安全。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市農業農村局)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用農產品行業,保障食品安全。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農業農村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四、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寶雞海關)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和生產許可,保障食品安全。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出具通關證明,并根據需要出具證書。出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備案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進口國家(地區)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證產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標注內容可以適當調整。
五、對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糧食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監督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糧食行業,保障食品安全。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使用倉儲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收購、儲存場所應當保持整潔,并按規定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政策,按質論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糧食經營者收購非食用用途的糧食,應當單收、單儲、單銷,采取在收購碼單、包裝、庫存貨位卡上明確標識等措施,強化全流程閉環管理。糧食經營者儲存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銷售出庫前,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作為出庫質量安全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運輸糧食的運輸工具、容器應當完好,并保持清潔、干燥、安全衛生。非專用車(船)應當有必要的鋪墊物和防潮濕等設備,鋪墊物、防潮濕設備等必備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糧食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產地、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藥劑使用情況、銷售去向和出庫時間,以及其他有關質量安全信息,形成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庫存糧食從入庫到出庫環節的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可追溯。
六、對食鹽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監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食鹽專營辦法》《陜西省食鹽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食鹽生產行業和生產許可,保障食鹽安全。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做出標識,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我省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除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證書后,可以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實現產銷一體,也可委托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代理銷售。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批發食鹽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如實記錄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禁止生產經營所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鹽。
七、指導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監管部門:市教育局)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持續合規,保障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市教育局應當加強對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八、對餐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管部門:市商務局)
食品經營(餐飲服務)企業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餐飲服務活動中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保持經營過程持續合規,保障食品安全。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經營管理、產品、服務等方面的標準。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管理中全面貫徹反食品浪費理念,根據用餐規律、季節特點等因素加強用餐需求分析和食材管理,完善食材采購、儲存、加工規范,提高食材利用率,加強服務人員培訓,并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健康營養膳食納入服務人員培訓內容,減少食品食材過程損耗。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廳、包間、餐桌等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對明顯過量點餐的消費者進行提醒。
餐飲外賣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可以通過規范菜品展示信息、完善運營模式、優化交易規則、推廣小份餐、強化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培訓等方式,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減少食品浪費。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或自有外賣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在餐品瀏覽頁面標注食品主要食材、口味、分量或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食品。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理廚余垃圾,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余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餐飲消費。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并向投訴者反饋處理結果。